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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张芯雅通讯员厦法)快递是人们网购的“好帮手”,但如果货物在途中被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又由谁来负责呢?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魏某某经营的茶叶曾获海峡两岸茶王称号,其长期通过厦门A物流公司向客户快递茶叶。2021年7月2日,魏某某通过厦门A物流公司从厦门快递一件茶叶到广东东莞客户处。
A物流公司快递员收件时没有对魏某某已进行外包装的快件开箱检视内件,但接受了魏某某为快件保价22万元,并收取保价费及运费。厦门A物流公司在魏某某自行包装的基础上,用2个纸箱板拼合重新包装了快件。
7月4日,快件寄到东莞客户处时,因快件的外包装破损,导致茶叶在运输中受潮,客户拒收。该快件遂被退回厦门A物流公司存放保管。案涉茶叶运输之前价值22万元,运输期间存在折损,折损价值16万元。厦门A物流公司认为魏某某自行包装的茶叶本就受损,拒绝赔偿。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厦门A物流公司赔偿损失22万元及利息、运费、保价费,并要求东莞A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A物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魏某某损失5万元;驳回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魏某某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查明,A物流公司未尽开箱查验及合理包装义务,经司法鉴定,案涉茶叶保价价格与运输前的实际价值相符,魏某某主张按保价价值22万元确认损失,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案涉茶叶系品牌茶叶,具有一定流通性及收藏价值,在残值仅余6万元的情况下,该茶叶的交易价值及收藏价值明显受损。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A物流公司赔偿魏某某损失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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